运价备案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按照法律要求,在上海航运交易所完成指定运输信息的备案。
法律依据 |
公布日期 |
实施日期 |
具体内容 |
2001.12.11 |
2002.1.1 |
未执行备案运价的企业,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|
|
2010.9.19 |
2010.10.1 |
未执行备案运价的企业,依照《国际海运条例》第49条规定,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|
1、企业已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;
2、企业已通过所在省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无船承运人备案。
【1】备案信息整理
依据主管部门要求,完成无船承运人备案,并整理好全部备案材料;
【2】提交运价备案
按指定格式完善备案信息表,并通过上海航运交易所提交公布运价幅度表;
【3】获取备案回执
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完成运价信息备案后,获取备案回执。
1、营业执照扫描件;
2、运价备案申请表;
3、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;
4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或者无船承运人备案通过凭证。
5、其他补充材料。
3-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。
全国热线:400-021-5886
备案专员:田经理 13378697086(同微信号)
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结果收录、查询入口: https://price.nvoccs.cn/